1、屠宰养殖污水处理最根本的是对生产工艺进行改造,尽量杜绝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污水的产生。有毒材料或产品被无毒材料或产品取代。


2、在使用有毒原料和生产有毒中间产品和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采用合理的工艺流程和设备,严格操作和监督,防止泄漏,减少损失。


 3、含有剧毒物质的污水,如某些重金属、放射性物质、苯酚、高浓度氰化物等,应与其他污水分离,以利于有用物质的处理和回收。 


4、一些流量大流量、低污染的污水,如冷却污水,不应排入下水道,以免增加城市下水道和污水处理厂的负荷。这类污水必须经过工厂适当处理后回收再利用。


 5、造纸污水、制糖污水、食品加工污水等成分和性质相近的有机污水可排入城市下水道系统。建设大型屠宰养殖污水处理厂,包括生物氧化池、污水池、土地处理系统等简单可行的处理设施。与小型屠宰养殖污水处理厂相比,大型屠宰养殖污水处理厂不仅可以显着降低基础设施和运行成本,而且由于水量和水质稳定,可以保持良好的运行条件和处理效果。


 6. 一些可生物降解的有毒污水,如含有苯酚和氰化物的污水,经工厂处理后可按允许排放标准排入城市下水道,由屠宰养殖污水处理厂进一步生物降解。


 7、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毒污染物的污水,不得排入城市下水道或排入屠宰养殖污水处理厂,而应单独处理。屠宰养殖污水处理的发展趋势是将污水和污染物作为有用资源进行回收利用或实行闭路循环。